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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于印發《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(暫行)》的通知

    來源:山東省工信廳2023-04-23 03:15:19

    關于印發《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(暫行)》的通知

    魯工信規〔2023〕12號

   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:

    現將《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(暫行)》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。

   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

    2023年2月3日

    (此件公開發布)

    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認定辦法(暫行)

    第一章總則

   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關于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、制造強國的精神部署,進一步深化我省新舊動能轉換,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,加快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,構建集群梯次培育發展體系,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集群,規范我省先進制造業集群認定管理,制定本辦法。

  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先進制造業集群是指在一定地理空間內,擁有若干產業高端、技術先進、布局合理和管理科學的制造業企業及科研院所、集群發展促進組織等關聯機構,通過協同創新與相互合作形成的產業組織形態。

    第三條集群發展促進組織是指能充分促進集群成員合作交流,加強集群網絡化協作,強化集群協同創新能力,提升行業自律水平的非政府、非營利的獨立法人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,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,無不良信用記錄,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。

    第四條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本地區集群的申報工作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的認定管理和培育指導,制定認定標準,組織省級認定和監督考核,指導推進后期培育工作。

    第五條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遵循自愿申報原則,申報主體為各產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。對于產業聯系特別緊密的,可根據實際情況跨行政區域聯合申報。

    第六條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每年認定一次,每三年復核一次。

    第二章申報條件與程序

    第七條申報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:

    (一)產業定位高端。集群主導產業屬于先進制造業范疇,發展質效好、韌性強、潛力足,擁有相對集中的“專精特新”、制造業單項冠軍、高新技術等成長性較強的優質企業,能夠引領產業綠色低碳、數字賦能發展方向,主導產品特色鮮明,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。

    (二)產業集聚度高。產業空間布局和功能定位科學合理,競爭優勢明顯,配套能力強,形成集群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。集群發展規劃科學合理,產業鏈供應鏈穩定,擁有較多高端產業領軍人才,以及國家和省企業創新中心、企業技術中心、工業設計中心、重點實驗室等公共服務平臺。所需人才、技術、資金、信息等要素供給能力強、利用高效。

    (三)產業帶動力強。主導產業聚焦產業基礎再造、產業鏈優化提升等重點領域,積極承擔國家、省級重大項目。集群龍頭企業服務“鏈長制”生態體系建設,深入實施融鏈固鏈行動,主導產品本地配套率達到較高水平,有力促進產業鏈企業共生共贏。

    (四)協同創新面廣。具有圍繞產業鏈、創新鏈、資金鏈、人才鏈的緊密高效分工協作機制,集群內企業平均研發投入強度、科研人員占比領先同行業平均水平,積極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制修訂,產學研協同創新和知識產權運用成果突出。

    (五)促進組織規范。集群發展促進組織具備促進集群成員合作交流的能力,組織機構健全、服務目標明確、管理制度完善、創新活力充足、“造血”能力較強,能協調集群各方關系、在行業內有較強影響力,服務產業良性發展的能力和成效明顯。

    (六)開放合作高效。建立了開放的合作環境和共商、共建、共享、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,集群協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力強,深度參與國外企業和機構合作交流,利用外資質量和效益好,品牌建設國際化程度高。

    (七)集群內企業近三年未發生特別重大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,特別重大、重大突發環境事件。

    第八條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按以下程序申報認定:

    (一)組織申報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申報通知,各市(跨行政區的先進制造業集群由其申報主體所在市)工信部門組織相關集群發展促進組織進行申報,并對材料的真實性、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核,出具推薦意見。

    (二)審核評定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,對復審通過的集群,組織開展答辯及專家評審工作,擬定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入圍名單。

    (三)公示發布。入圍名單經廳黨組會或辦公會審議通過后,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,公示無異議(或有異議經核實符合條件)后,予以認定。

    第三章培育與管理

    第九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依據評選結果建立培育庫,聚焦集群培育提升的關鍵環節精準施策,指導和督促集群系統謀劃重點目標和任務,加強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。

    第十條推薦參加創建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的,原則上須從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中產生。

    第十一條各級工信部門要在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企業項目申報、平臺創建、認定評選、政策扶持方面給予重點支持,推動優質資源要素向集群聚集。

    第十二條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發展促進組織于每年4月底前,將上一年度集群發展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,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綜合評價工作,分析共性問題,提出相應措施。

    第十三條對認定的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,其所在地要擔負起培育提升的主體責任。各市工信部門要強化組織保障,牽頭建立工作推進協調機制,出臺專項行動方案,明確總體規劃、發展目標、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,及時掌握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,加大培育支持力度,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,推動先進制造業企業集約集聚高質量發展。

    第十四條省級先進制造業集群實行動態管理,每三年復核一次,集群專項行動方案的科學性及落實情況將作為復核的重要參考。未通過復核,或有弄虛作假、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,按程序撤銷其山東省先進制造業集群稱號。

    第四章附則

   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編輯:韓靜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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